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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辦法
民國91年01月25日擬定本草案
民國91年02月26日第一次修正本草案
民國91年05月23日第二次修正本草案
民國91年08月03日通過本辦法
民國91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正本辦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辦理本學會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特定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的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體重管理專業人員,使之資格化,期能提高體重管理治療團隊之素養,並提升肥胖症醫療服務品質。
第二章 資格
第二條 凡申請本學會之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者,須符合下列各項基本資格:
一、凡本學會會員,且定期繳納會費,並持有中華民國營養師証書者。
二、體重管理工作經歷
在體重管理相關機構,擔任體重管理工作壹年以上(含)者。且一年內須累積修滿由本學會認定之24個教育訓練學分者。
第三條 資格審核:
一、資格審核由甄試委員會執行,再提報理事會核准。
二、資格審核內容包括:
(一)、中華民國營養師証書
(二)、24個教育訓練學分證明。
(三)、會員證明
第三章 甄試方式、甄試範圍、計分基準
第四條 本學會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分成資格審核、筆試及口試三部份。資格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筆試,筆試通過後才能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可保留2年。
第五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筆試成績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一百分為滿分,滿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第六條 甄試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筆試命題委員和口試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甄試範圍包括體重管理作業及相關之專業知識。
第四章 實施甄試之程序及步驟
第七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報名、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相關事項,於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前2個月公告之。
第八條 參加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一律以通訊/郵寄方式報名為之。
第九條 報名參加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應繳交下列証件:
一、報名表
二、中華民國營養師證書影本
三、繳費證明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
第十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結果,由本學會以書面通知。經甄試合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
第十一條 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通知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秘書處申請(以郵戳為憑),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複查不得要求閱覽、影印或提供答案。
第五章 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十二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且3年內須維持會員資格,否則撤銷其體重管理營養師資格。會員可於期滿後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期限為3年。
第十三條 申請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75小時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四條 申請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展延者,本會將在證書期滿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申請證書展延事宜。
第十五條 申請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繳交下列証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三條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在職證明正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繳費證明影本
第十六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學會以書面通知。如需複查以本人及一次為限,並於收到書面通知起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查之。
第十七條 本會所核發之體重管理營養師在有效期限內,如有違反任何超越營養師權責之醫療行為或因該行為而被本國法律判刑確立者,經甄審委員會認定議決後,自即日起撤銷其體重管理營養師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或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得收取甄審費、證書費、複查費。各項費用額度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十九條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或體重管理營養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相關試卷、資格證明文件、教育學分證明等資料,將保留1年,但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將保留2年。
第二十條 有關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本辦法未規定者,得由本會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委員會研究討論並送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增修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特別條款於第一屆體重管理營養師甄審後即自動失效。
體重管理營養師之收費標準
依據理監事會議及相關規定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收費標準如下:
筆試費用:1500元
口試費用:1500元
證書費用:2000元
體重管理營養師甄試訂於每年一、八月舉行,若當次報名人數少於30人則公告於學會網站,並合併於下一次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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