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提昇國內醫界對肥胖症統
合治療的專業性,特參照衛生署所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辦理
肥胖症專科醫師(第二專科)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工作,並訂定肥
胖症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
凡申請本會之專科醫師甄審考試者,須符合下列各項基本資格:
| 一、 |
凡持有國內或教育部認定之國外醫學院醫科或醫學系畢業証書,或經政府認定之類似證書者。 |
| 二、 |
二、 持有衛生署核發的醫師證書者。 |
| 三、 |
凡持有衛生署認可之各科專科醫師資格, 且從事肥胖症治療工作達1年以上(含)者。 |
| 四、 |
入會須滿1年以上(含1年)者。 |
| 五、 |
凡能提供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肥胖症病歷50例影本,每例治療紀錄至少半年。 |
| 六、 |
一年內須累積修滿由本學會認定之24小時的教育積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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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甄審方式、甄審範圍、計分基準 |
| 第三條 |
專科醫師甄審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採筆試方式進行,第二階段採口試方式進行。
筆試及口試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
及格成績得保留兩年。 |
| 第四條 |
筆試試題範圍,包括基礎醫學:臨床生化學、生物生理學、病理學、藥理學、膳食療養學;臨床醫學:肥胖症之臨床處理準則、減肥門診技巧、肥胖症相關疾病診斷與治療及其他肥胖症相關之知識。
口試範圍包括甄審筆試題目內容和應試者所提供之肥胖症個案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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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成績將以總分平均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一百分為滿分,滿六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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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
| 第六條 |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相關事項,於
專科醫師甄審前2個月公告之。 |
| 第七條 |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一律以通訊/郵寄方式報名為之。
|
| 第八條 |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 一、 |
報名表 |
| 二、 |
衛生署核發的醫師證書影本 |
| 三、 |
衛生署核發的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
| 四、 |
中華民國肥胖研究學會會員證影本 |
| 五、 |
個人主治或參與治療之肥胖症個案病歷影本50例 |
| 六、 |
服務證明正本 |
| 七、 |
教育積分證明影本 |
| 八、 |
繳費證明影本 |
| 九、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 十、 |
補行口試者,繳交之前之筆試及格証明文件 |
| 十一、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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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專科醫師甄審結果,由本會以書面通知。經甄審合格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專科醫
師證書。 |
| 第十條 |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
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及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
考答案、閱讀或影印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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